食盐专营办法(2017修订)
时间: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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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96号)

  现公布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7年12月26日

 

食盐专营办法

(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 根据2013年12月7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科学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盐生产、销售和储备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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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专营办法(2017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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